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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诺VS圣象:EO案件裁定书(3)——我所律师代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3228号

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庆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诺(北京)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大红门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孝润,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丽华,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柯诺(北京)地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薇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