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此页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010-62670932

天沐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业务动态 > 让你栽倒的,除了对手的陷阱,还有别的

让你栽倒的,除了对手的陷阱,还有别的

      近日,一位朋友的朋友屈总风风火火地赶到我的办公室,紧急咨询有关自己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的执行问题。
      2011年12月,屈总与钱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屈总以1600万元,购买钱某名下的一套房 产,屈总前期支付1580万元。尾款二十万元,于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
2014年4月,屈总按照合同约定共计支付钱某1580万元,5月20日,买卖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2017年4月初,屈总突然发现个人银行帐户被冻结,很快收到了法院执行局的电话:钱某依据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屈总支付购房尾款二十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为人民币800多万元)。
       这里,我们不再讨论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律师)与相关方设局的可能以及留下的明显痕迹;也不讨论下一步应当采取的救济措施,而是从律师的角度谈谈题目所说的:除了对手的陷阱可以让你栽倒,还有别的。
      假定该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都是别人给屈总设下的陷阱,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屈总栽倒的原因还在他自己。我们只谈两个细节:
      一是尾款的支付。据屈总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580万元后,是他一直在催促钱某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在约见钱某并将尾款以现金交付后,第二天双方办理的过户手续。我问他是否有钱某收到二十万元尾款的收据,屈说没有。但他马上义正辞严且愤怒地喊到:他姓钱!不给他钱,他能给我过户吗?我抬头看了看屈总,笑了笑,没说什么。
       二是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法院判决引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房价款,每延迟一日,向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结果是:因二十万元的尾款未付(买方说已经支付),而以全款为标的,以过户第二日计算支付滞纳金,截止判决时,违约金超过800万元。我问屈总,当初怎么没有仔细审查合同关于延期付款的条款?屈总告诉我,合同是他自己的律师起草的。我又抬头看看了屈总,没说什么,但却笑不出来。
      看到这里,相信您也已经明白,除了可能存在的对方设置的陷阱,屈总栽倒的原因还在自己的大意和律师的疏忽。
      如果当初屈总向钱某交付尾款的时候,让钱某出据了收据,可能就不会发生这个案件。同样,如果律师关于合同条款中违约条款的设定恰当,肯定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和不利的局面。
      我们所谈论的一般人的大意或者疏忽,在律师身上则体现为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的缺失。律师已经参与项目和案件服务后,如果委托人出现了不利局面,除了历史原因等客观情况,更多的取决于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就本案而言,即使不是专业的房产律师,也会懂得,对于屈总这位买房人,整个合同的核心无外乎两点,一是确保支付房款后顺利过户;二是一旦出现付款不能或者延期时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律师以未付款项为计算违约依据,即使后来存在拖欠尾款20万元的情形,就算屈总放弃所有抗辩理由,就算法院全部支持对方观点,最多也只是几十万元的经济责任。而买房人自己的律师却不以“未付房款”为违约金计算依据,却以总房款为计算依据,最终造成:欠付20,违约800的结局。
       对当事人而言,除了对手的陷阱可以让你栽倒,还有别的;
       对律师而言,没有专业的敬业是徒劳的,没有敬业的专业是虚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