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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一致行动协议能随便解除吗?

        2016年底一家新三板上业绩靓丽的创新层企业上演控制权之争,三位创始合伙人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闹上了法庭,当年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也风雨飘摇,等待着法律的裁决。

根据2016年半年报显示,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摩德娜”,代码831202,创新层)资质不错,主营陶瓷机械设备生产及研发,窑炉产品远销韩国、印度等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其2016年度的总资产5.52亿元,净利润2505万元,同比增长95.37%。

就股权架构而言,陈其活、管火金、李展华是摩德娜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分三人分别持有摩德娜股份24.35%、25.49%、20.85%,合计持股比例为70.69%,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管理层面上,管火金原是摩德娜的总经理。在摩德娜上半年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经营管理团队对公司的经营政策产生了较为剧烈的冲突。其中,管火金的观点与陈其活、李展华的观点严重背离。

由此引发的后果就是,管火金在4月30日被董事会罢免了总经理职务,取而代之的正是其合伙人陈其活。同日,管火金提出董事辞职申请。

虽然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但当年的三位股东可是创业基石合伙人,并于2011 年 8 月 2 日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共同行使权利,以保持各方共同对公司的控制权。

到如今,摩德娜三位实控人之一管火金,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其余两位实际控制人陈其活、李展华,请求判令解除其《一致行动协议》;而陈其活、李展华反诉管火金,要求法院判令“一致行动协议”继续有效。

 

律师释法:
 

对于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而言,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一致行动人的限定范围均来源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目标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基于前述定义,一致行动人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就实际操作而言,绝大多数都签订过书面的协议文件。根据我国的民法及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解除需要法定的要件,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权: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方式:(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目前所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而言,一般在协议中会作出如下约定:本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根据上述的法律分析,我们认为除非在其签订的一致协议中有约定解除之条款,否则只能适用法定的解除权。而法定解除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我们静候法院的判决吧。

因此,合伙创业如同舟共济,牵手不易,分手更难,诸君请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