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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法律准备

       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一时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创业”的话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结合多年来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众多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践,对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创新创业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简要说明。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一是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简单而言,上述四种情形至少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人事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具体而言,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情形,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此种情形下,存在三方中既有委派又有合作的关系同时各自负有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的利益,各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约定事业单位和合作方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分享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三方共同作为主体签订合同,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与合作方和拟派出人员分别签订合同。同时,由于委派人员工作岗位和内容的调整,事业单位和员工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人事政策的规定,调整原聘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采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式下,需要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原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时,对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指导意见》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支持,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一时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创业”的话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结合多年来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众多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践,对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创新创业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简要说明。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一是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简单而言,上述四种情形至少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人事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具体而言,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情形,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此种情形下,存在三方中既有委派又有合作的关系同时各自负有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的利益,各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约定事业单位和合作方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分享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三方共同作为主体签订合同,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与合作方和拟派出人员分别签订合同。同时,由于委派人员工作岗位和内容的调整,事业单位和员工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人事政策的规定,调整原聘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采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形式下,需要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原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时,对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指导意见》为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支持,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