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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应对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行为,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要素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特征:(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识别要点
虚假诉讼的识别要点:(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四、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包括: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
 
 五、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对及惩罚措施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存在严重情节的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列为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诉讼中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法官如果发现或怀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加强职权审查和调查,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如果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针对诉讼裁判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第三人或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方式,在庭审过程中,向受理法院举报相关案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请求受理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