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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三包”责任、“7天无理由退货”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要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