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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董事长须警惕:挪用资金罪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涉及民营企业家共483人。高频率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诈骗罪54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而2012年报告中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此可见,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家中的一个常见罪名。
许多企业家认为,挪用资金是企业职工犯的罪,与企业老板或董事长无关。但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表明,企业的负责人或控股股东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均可能带来牢狱之灾。部分企业创始人往往认为:企业是我创建、控股的,企业的钱创始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存在“挪用”一说。
毫无疑问,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中国的《公司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非创始人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侵犯公司财产需负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企业家要使用公司财产,必须合法依规,否则就可能违规,乃至犯下挪用资金罪,面临十年牢狱之灾。
按《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挪用资金,情况严重的话罪名不轻。
案例:
著名的公路大王刘根山,在被指控的许多罪名中就有一条挪用资金罪。刘根山是上海沪青平公司的董事长,他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将1.9亿资金划至另一公司帐上。也就是说,刘根山如果当时将该资金使用的情况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讨论并通过了,这条罪名就很难成立了。由于刘是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通过这样一个决议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刘根山缺少这种公司治理意识,没有走这一个程序,导致官司缠身。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建议:公司在动用大笔资金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讨论,并完善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其它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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