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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意外离世,后续股权如何处理?

       创业不易,各种自嘲为“创业狗”的CxO夜深了还秀勤劳已经成为我朋友圈里的固定景观,真是隔着屏幕也嗅得到创业的艰辛和焦虑。就在这个长假的末尾,春雨医生的创始人张锐突然离世,创业未成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唏嘘之余,创业者意外离世后的股权处置,也变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创业者意外离世,后续股权如何处理呢?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不存在婚姻财产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离世自然人婚前财产由其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析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二、股东资格继承
二、 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经查询分析历年来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发现涉及股东资格继承案件中,争议焦点多集中在(1)被继承人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以及(2)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这两点。
被继承人股权真实有效股权继承的前提,至于第二点,非上市的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双重属性,若公司股东事先通过章程作出约定,排除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则该离世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除非经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时,离世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可依法成为公司股东。继承人可以要求公司予以变更登记,公司或其他股东不予配合的,继承人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获得法院支持确认股东资格的生效判决之后,继承人可以凭判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行使股东权利。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离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任何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三、创业公司的特殊性
 
三、创业公司的特殊性
创业公司本质上讲与普通公司并无二致,但考虑到核心创业人员对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决定性作用,创业公司又有特殊性——公司前途非常依赖创始人状态。尤其在企业获得溢价估值投资之后,创业核心成员个人状态不但直接影响创业公司的前途,也和投资人利益紧紧地绑在了一起。创业核心人员意外离世后股权的处置也就成为了创业者和投资者不可回避的问题。公司法为创业者与投资人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和安排约定预留了空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就此问题作出约定。考虑到创业公司的特殊性,双方可以约定,若核心创业人员若不幸离世,其继承人因继承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权的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公司投资人或其他股东以特定条件可以优先回购继承人的股权,一方面既可以使公司的发展仍然在可控范围内,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意外无法回避,建议创业者与投资人勇敢面对这个问题,事先用协议方式将双方诉求固定下来。逝者离去是一件悲伤的事,愿逝者安息,生者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