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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及基金业的法律架构分析

2013年6月1号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施行,与此同时,为新基金法实施的三项最新配套规章制度已体现出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也得以出台。 但围绕基金行业的法律争议并没有结束,比如新基金法修改后,新成员来自不同领域,各自有不同部门主管,如保监会、证监会机构部、行业协会等,如何划分监管职责和权力?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相关争议还会磨合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未能整合全部的基金领域,但无论如何,对整个基金行业都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2003年的旧《证券投资基金法》实为“公募型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型的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PE等都未被纳入范围,但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大陆如火如荼,由于长期缺乏立法规制,导致私募基金活动良莠不齐,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丑恶现象屡见不鲜。 从法律架构上分析,主要要如下几种组织类型:一、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尚不明确。二、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承担部分监管之责;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三、公司制基金与合伙性基金 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有限合伙型是指按照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并对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有望将民间灰色私募与阳光私募纳入法律范围,同时鼓励市场创新和差异化竞争,尊重基金业以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为核心价值的特点,破除公募基金的垄断和行政管制,同时有利于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防止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等现象的发生,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组织形式相比,有着本质的创新,此基金非彼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形式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而已,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和市场纳税主体,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 差异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性质不同。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公司是从事经营的主体,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基金仅属于信托产品;其次是募集增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注册资本要在公司章程里进行明确记载,公司增资要履行验资手续,缴纳相应的费用,在减资的时候要履行向债权人公告的程序,甚至有可能还要引起其他的费用。如果基金的募集也这样运作,成本将很高;再次,是他管与自管的问题。《公司法》对股东结构、公司的设立都有明确规定,而基金只是一个信托产品,具体管理则是委托第三方来进行,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最后是利润分配。《公司法》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规定了法定程序,而基金是为持有人利益进行运作的,其利润分配不可能受到这么多法规限制。 北京天沐律师所金融法律服务中心李建立律师认为,在基金金融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基金业必将迎来一个大的发展和飞跃,同时律师的服务领域也必将得到一个大的拓展。 在旧的模式下,阳光私募仅需要做好投资管理,而信托则承担了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后台运营、法律合规等多方面的工作。如果去信托化以后,私募公司要独立承担这些经营内容并非易事,专业律师在规范基金管理人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范运作、私募基金的合规运作、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