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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体系

       本报讯 记者戴正宗报道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保持现行制度市场化定价等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新要求和国有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现行上市公司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一是整合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制度体系,将散落在不同部门、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统一纳入到《管理办法》中,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同时,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为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管理办法》对诸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作出规定。同时,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据了解,《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将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督促指导国有股东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管理办法》有序实施,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阳光流转,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