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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多市场主体的法律背景分析

        信托公司。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2月公布修改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10年8月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上述“一法三规”赋予了信托公司“独特的制度安排”,为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确立了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的“正统”地位,引导信托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商业银行。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9月赋予首批11家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原则上,银行理财产品只能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等,但是通过与信托、证券和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加之试点银行可以直接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使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呈现多元化趋势。
  证券公司。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度扩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但总体上被限定在金融市场上各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上;对于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则完全放开其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范围,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的投资范围已没有区别。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上述规定,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无实质区别。
  基金公司。2012年9月,证监会出台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向基金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不仅明确基金公司可以针对单一或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上标准化金融工具,而且允许其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已基本相同。
  期货公司。2012年7月,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首次允许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市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单一或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但其投资范围被限定在资本市场以及衍生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
  私募基金。2012年12月,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允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信托型法律结构,募集合格投资者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际上赋予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专业领域私募信托业务经营牌照。
 
 “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多市场主体的区别分析:
一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同。目前,信托、基金等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明确适用《信托法》,基金、证券等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保险、期货等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名义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则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二是监管主体不同。受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整体格局的影响,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监管主体。银行理财业务、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事实上,各类理财业务不同阵营的背后,是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而在全球范围内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在国际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由分转合似乎已是中国金融业必需的发展方向。
 
金融法律评论由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承办,主要关注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资管和投融资领域的法律前沿问题和最新金融法律案例。未来的中国金融必将高度法治化,我们对此坚信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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