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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鼓励竞争,繁荣市场,活跃市场。企业拥有知识産权的目的是合法占有一种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使企业损失惨重。但是,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被其他企业、个人侵犯的案件很多,但有的企业不是哀声叹气,就是束手无策,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其实这些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要应冷静下来,寻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对策。
 
    企业知识産权的保护,应该建立完善的自身预警体系。在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体系的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其实,权利的确立是一种简单的事情,但是如何守住法律所赋予的优势是一种烦琐二艰难的工作。企业应在内部建立知识産权保护制度。对外,要求商业伙伴协助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内外两方面的监督中,发现侵权行为,采取合理的救济方式。以下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简述侵权救济的策略: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机关有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以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侵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况且专利管理机关有一批既有较强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的执法人员,所以处理起来直接快捷,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有的侵权人为了拖延时间,随便找个理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局或复审委员会的结果。所以案件有时一拖就是几年,产品从畅销都变成不好销。但是作为专利管理机关,在分析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审理。所以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处理更显其优势,当然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后,当事人不服,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其长处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专利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要请专家咨询,请专家鉴定评议,所以,诉讼时间经常拖得太长,当事人耗尽精力,也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利用,尽快转化为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