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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组中遇到的行政问题
上市公司重组会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由于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核心环节均为发行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开发行存量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由于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核心环节均为发行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开发行存量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