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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真实案件看宠物致害案件的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2007年4月13日下午19时许,在四川绵阳某居民小区,中学生江某林在完成一天的学业之后回到其所居住的小区,并在小区楼下与自家饲养的宠物狗嬉戏玩耍。过程中,小区另一户居民陈某莉所饲养的宠物狗也凑过来与其嬉戏。正当江某林与两只宠物狗玩得兴起的时候,其中一只小狗突然咬了一口江某林的左手无名指,但由于当时并未注意所以并不能确定到底是由哪一只宠物狗所咬。事后回到家中江某林简单查看了一下伤口,以为并无大碍,于是用创可贴进行简单处理后便没有再多想。
        2008年5月23日,江某林在教室上课时突然口吐白沫,并伴随呼吸困难等症状。该校师生遂将其送至校医务室打针取药,但事后并没有明显好转。次日,其父江某华和其母周某娟遂将其带至某诊所就医,诊所医生告知其应将江某林尽快送至医院医治。江某林父母遂将其送到绵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该医院诊断称江某林身患狂犬病,如今病发该医院也无能为力,并向其父母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翌日凌晨时分江某林在医院身亡。
       江某华和周某娟认为是陈某莉家的宠物狗在嬉戏过程中咬伤了其子,并将狂犬病毒传染给了江某林,最终导致其死亡。同时江某林父母还指出,小区居民陆某斌正好在场,并目击了陈某莉家的宠物狗咬人的事实。江某林父母于2008年7月10日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
      游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勘验以及各方所持意见和证据来分析,目击证人陆某斌距离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虽然陆某斌看见了死者江某林与两只狗在嬉戏玩耍,但由于狗咬人事件发生只是一瞬之间,由此认定陈某莉的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11月8日判决陈某莉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21000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江某林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江某林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两只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嬉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具体是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半责任,即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