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此页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010-62670932

天沐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业务动态 > 法院判决效力可否及于案外善意第三人解读

法院判决效力可否及于案外善意第三人解读

       案例介绍:甲将一台电脑A卖与乙,因买卖合同无效起诉乙返还A。诉讼过程中,乙将A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进行了交付,最后法院判决甲胜诉。此案中丙是否受法院判决拘束,则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丙受判决拘束,负有返还电脑义务。理由是:根据我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司法解释249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据此规定,法院关于甲乙之判决,对丙有法律效力,乙负有返还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丙不受法院判决拘束。理由是丙是案外第三人,不知甲乙间的诉讼,也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和受到程序保障。并且我国《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丙不受判决的拘束。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本案判决效力对案外第三人丙有拘束力,负有返还电脑义务。原因在于:一是让善意第三人受本判决效力之拘束,能更好保护转让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统一解决本诉讼两方当事人与受让第三人间之纷争,并可满足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程序利益等要求,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应赋予其更多程序参与机会;二是尽管民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定应予以尊重,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同样应予以切实保护,通过让善意第三人受到本案判决的拘束,可平衡原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需求。再者,若诉讼程序设计合理,让善意第三人充分参与程序辩论,亦可对其实体利益提供很好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甲、乙之间的判决应扩张于丙,而丙的权利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获得相应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