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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提交稿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形成的,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评价。笔者将就建议稿相关的内容进行讨论,以此来了解该提交稿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哪些完善,建议稿中是否存在有待商榷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内容。

一、明确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法律

       建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是指定监护的规则,具体内容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建议稿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纳入了法律体系当中。其实,多年以来我国学界一直在呼吁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法律规定当中,使其真正的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的理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从最开始被提出到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所纳经历了漫长的时间,随着《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这些推动着全世界范围内人权、特别是未成年人之人权保障的文件的出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已经成为直接共同认可和践行的基本权利内容。现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最核心的思想。随着二十世纪以来人权运动蓬勃发展,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也越来越强调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长久以来,我国缺失这项定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核心价值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现在建议稿将此立法指导思想确立在法律之中,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一个重要发展标志。为未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了现行法律中监护撤销的相关规定

       建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监护人有那些情形有可能被撤销该内容充分的完善了现行法律当中关于监护撤销制度不足。其内容和2015年新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遥相呼应,且该部分内容写进民法典总则也大大的提升了该制度的法律理念影响力,增加司法机关、社会民众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时可以被撤销监护权的法律理念的理解。

三、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国家监督、保障

       建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国家的监督、保障。该条文内容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国家应当进行适当监督、提供必要保障。该条文意味着,我国立法正式的确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中国家应扮演的角色,即进行适当监护、提供必要的保障。2011南京发生了俩幼童饿死家中的恶性案件。两幼童的母亲乐谋在夜总会工作,常年不顾孩子,她们的父亲由于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此期间,乐某并没有照顾这两个孩子,经常不回家给孩子做饭,只顾自己玩乐,并将这两名幼童反锁在家中。乐某的邻居发现此情况之后报警。警察确实也对幼童进行过救助,但是最终警察认为由于这两个幼童有监护人,不符合送进儿童福利院的情形,而没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救。最终两幼童惨死家中。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保障的不足,导致社会惨剧发生。由此可见确定国家监督、保障的重要作用。现在,建议稿将此内容纳入,确实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