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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体育法》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的话:
       昨天看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举办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国际及国内体育争议的线上研讨会。了解到一些关于体育争议解决的知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全世界范围内的体育赛事都有受到影响,在这种背景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体育纠纷,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讲,他们职业生涯是十分短暂的,在疫情状态下无法参加商业比赛,势必会影响到自身商业价值。在2020年上半年,中国的运动员最突出的就是张伟丽了,在疫情笼罩下,张伟丽的状态也代表着绝大多数职业运动员。坚持训练,等待赛事的回归。但或许很多运动员没有那么幸运,他们无法等到下一个四年,在退役的边缘徘徊。对于体育产业经营者来说,这种停滞期会让很多人焦虑,体育公司及俱乐部很可能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无法支付运动员及员工的工资,之前谈好的赞助泡汤,赛事无法举办,场地租金照付而无法坚持下去。经济形势不景气直接影响到赞助爸爸的营销计划,体育想要分一杯羹简直太难了。开源节流大概是长期以来的主题了。
       但是作为体育人,我想最不缺的就是乐观了。长期来看,疫情让很多行业停摆,让大家在匆忙的生活中停下来,发现原来最重要的是健康。不管是日常良好的生活习惯还是对体育锻炼的重视,应该有提升一个台阶。健康产业会有很大的发展。线上健身这个趋势更加明显。也让曾经浮躁的体育行业沉下心来,思考那些假大空的策划方案存在的意义。优胜劣汰,留下的应该就是真心实意想为这个行业添砖加瓦的。在这个期间进行打磨,沉淀,学习是再好不过的了。
       另一方面,就是风险意识。在大环境下,谁都无法置身事外。如果无法预测未来,只能从现在开始提升抗风险能力。我不知道体育公司有多少家是有专门法务或者律师的,但我知道普通的体育公司,签合同是没有人去专门审核的。大多是格式条款或者是随意拟定的。似乎没有人会觉得有什么问题。等到真正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只能自认倒霉。很少通过法律手段去辩一辩,争一争。我觉得为体育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点是空缺的。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想多了解关于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知识,于是我购入了大量关于体育法的读物,期待在实习的一年里对基础知识能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认识。
一、体育纠纷是什么?
      体育纠纷(同体育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体育纠纷是在体育活动中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发阿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体育纠纷的特点?
       体育纠纷具备社会纠纷的一般特征,一是纠纷主体的特定性,主体为在体育纠纷当中独立享有体育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二是纠纷主体利益的真实对抗性,是植根于真实生活中的真实利益冲突。而不是存在在体育比赛中的正常肢体对抗,也不是在比赛现场观众之间的示威呐喊和威胁。三是体育纠纷过程中的动态性,体育纠纷就是某种社会互动,纠纷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尽力维护自身利益中必然会经历多次博弈的过程。
 
       体育纠纷还具备自身的一些特征,一是主体关系的复杂性,既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体育合同纠纷、体育竞争纠纷),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纠纷:体育处罚纠纷、体育竞赛资格纠纷)。因体育纠纷中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一定是平等的,所以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各不相同。二是体育行业的专业技术性。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因此很多体育纠纷只能通过普通法院或一般仲裁机构来进行判定,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可能会导致其无法作出相对公平的判决。三是体育纠纷发生层面的多样性,不管是体育伦理层面、体育管理层面、体育法律层面还是体育政治层面,纠纷的发生是多层次的。四是文化观念的关联性,不同国家和社会对待体育伦理、体育管理的态度不尽相同,因此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然体育纠纷还有造成危害的有限性(相对有限)、信息内容的公开性等特征。
 
三、体育纠纷的范围?
       一是体育民商事纠纷,最主要指在民法和商法范畴内具有民商事性质的体育纠纷。如体育比赛中的民事合同纠纷、体育侵权纠纷、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纠纷等。
       二是体育行政纠纷,主要是指在行政法范畴内以行政争议为内容的体育纠纷。比如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体育刑事纠纷,主要是指在刑法范畴内,因为刑事犯罪而引发的体育纠纷。此类纠纷社会危害最大,影响最严重。如黑哨、受贿等。
 
四、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是诉讼途径,通过国家或者国际法院司法介入,来解决体育争端,是实现权利保障的最后途径。
       二是非诉讼途径,包括体育调解、行业内部处理、行政裁决。这些方式大多基于当事人自愿、相互协商或者行业协会、行政部门居间处理,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体育刑事纠纷、体育行政处罚纠纷不适用调解。
一、体育调解,适用于平等之间的体育纠纷。
1、民间调解,当事人自行指定第三人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
2、调解机构调解,比如法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体育委员会建立了体育调解委员会,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体育调解机构,只有北京调解中心,是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调解机构。
3、仲裁机构调解,我国还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但是有普通的仲裁机构。
4、法院调解,主要是指诉讼内调解行政调解。经法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5、人民调解,我国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调解所达成的约定只具备合同效力,并不具备法院调解的强制执行效力。
二、体育行业内部处纠纷,因为在体育行业管理关系中,纠纷当事人常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常常无法适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体育行业内部纠纷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育服务关系,二是体育利益代表关系。三是体育管理关系。具体而言,如果是民商事纠纷,可以选择外部调解、仲裁或法院来解决。如果是体育刑事纠纷,必须要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如果是基于体育行业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成员进行管理而发生对管理型体育内部纠纷,其他国家往往采取行会内部对纠纷解决形式,如国际仲裁院(CAS),但是在我国体育行会与成员之间既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体育民间组织,既有基于法律授权而取得的公共管理权,又有因法律认可而取得的自治管理权。也有通过委托和契约形成的行会自治管理权。既有行政处罚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也有内部纪律纠纷。因此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多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是仲裁。仲裁是指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给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行履行裁决义务的体育争议解决方式。体育仲裁因实践性强,被视为最为实用和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我国体育法原则上提出来体育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要求“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纠纷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此法律出台至今,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体育纠纷仲裁机构和法律意义上的体育纠纷仲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国家法制局在立法规划中将《体育仲裁条例》划归为行政法规。但是体育仲裁应当是民间性,仲裁协议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从其他国家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建立,都可以看出,体育仲裁机构并不具备官方性质。
 
       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体育纠纷仲裁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在昨天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的线上研讨会上,外国体育仲裁员与中国律师就中国为何还没有成立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了探讨。事实上,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专业性很强的体育领域应当有专门的仲裁机构,能够即使、有效的处理体育纠纷。也能够与国际体育惯例尽快接轨。专业调解机构缺乏,对我国体育纠纷及可能涉及对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及体育事业的发展不利。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马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