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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各项费用数额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受害人赵某,1980年5月生,北京城镇户口。2020年5月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金家村桥上,与姜某驾驶的车牌号京XXXXX的车辆发生接触,致其骨盆骨折,至定残之日(2020年6月)为40岁。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某大队认定,姜某为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姜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计算
       经鉴定,赵某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849元。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中赵某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20年。
       因此,本案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上一年度(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年限(20年)×赔偿指数(10%)。
       由于赵某为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73849×20×10%=147698元
 
二、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数额计算——实际发生、票据为凭
      一般情况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本案中,针对医疗费一项,赵某提交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结算单,主张医疗费67424元;针对交通费一项,赵某提交火车票、电子发票及救护车票据,主张1626.15元;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项,赵某提交发票,主张3680.4元。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赵某就诊情况,支持了赵某上述三项费用的主张。
 
三、误工费的数额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收入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害人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标准收入/365天×鉴定机构鉴定的误工期。
       本案中,误工费一项,赵某提交误工收入减少证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薪资明细、收入证明、银行账户工资明细,主张误工费238569.27元。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考虑其工资收入水平,酌情定为100000元。
 
四、护理费的数额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司法实践中,认定护理费的标准存在三种情形:受害人举证证明已实际支出的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院酌定标准的情形,在40元/天至120元/天之间(一般情况下,法院酌定标准越高,相应的护理期越短)。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情况下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关于护理期的鉴定结果。
       综上所述,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收入/365天×鉴定机构鉴定的护理期
       本案中,护理费一项,根据赵某提交的票据,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970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姜某垫付的对应期间护理费,赵某家属护理时间应为26天,法院酌情按照每日120元的标准判定家属护理费为312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计算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存在两种情形:有相关政府文件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受诉地法院酌定标准,大致在40元/天至100元/天之间。
计算方式为: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受害人实际住院治疗天数。
本案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项,赵某住院天数为42天,法院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核算为4200元。
 
六、营养费的数额计算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营养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各个法院按照当地营养费标准进行裁判,营养费的标准大致在10元/天至30/天之间。
       营养费的计算方式为:受诉地法院营养费标准×鉴定机构鉴定的营养期(鉴定机构鉴定的期限为一段期限内时,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范围内确定具体天数,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折中确定营养期)。
       本案中赵某的营养费由法院根据鉴定结论酌情判定为2700元(30元/天×90天营养期)。
 
       综上,本案中姜某应承担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2418.55元,由姜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共计122000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赵某210418.55元。
 
【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参考案例】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乔双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3376号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与顾书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4495号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凌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6民终3574号
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维元、卢昌生、武承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4民终182号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陈文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03民终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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