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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领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随着体育行业的发展,合同在商业体育世界扮演着重要角色,体育领域的招投标、体育经纪人、俱乐部球员合约、体育赞助活动、体育赛事举办都需要各方签订合同。那么在各方合同签订之前的信赖利益如何被保护?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判定?本篇文章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为体育行业从业者提供相关参考。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发生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过程中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
2、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双方或一方在磋商过程中应尽到先合同义务,如相互协助、通知、照顾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
3、损害事实是实际发生的。
4、过错归责原则。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主观上有过错。
5、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两个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不能使得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而获益。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
2、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又称消极利益。比如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支出对费用,或抛弃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又称期待利益)。
 
四、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1、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包括机会成本,损失的交易机会
 
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
1、即使不缔约也会发生的支出。比如日常管理费用。
2、支出但获益的部分,损失应扣除获益部分。
3、支出购买的工具,需考虑后续此工具有无其他用途,若有并可以产生收益,损失也应扣除此收益部分。
 
信赖利益损失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对于合同的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是对这一规则的体现。
 
五、在体育领域,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有:
1、体育经纪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提供夸大球员的身体状况,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伪造证件,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得俱乐部无法得到真正想要的球员却付出了高额薪水。
2、体育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确认为应标方后不签订合同,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
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一方的原因,未在约定及法定的期间内订立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应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之前,供应商与赛事组织者在缔约过程中,供应商基于对赛事组织方的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裁判思路
1、案件主体是否适格?
若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谈判,由于公司员工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其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员工并非适格被告。
2、缔约过程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是否产生合理信赖?
(1)若缔约过程双方尚未达成一致,作为案件被告可以以双方根本未就合同达成一致,不存在合理信赖的理由来进行抗辩。
(2)若缔约过程双方虽达成一致,但就某些缔约条款有争议以至于最终无法签订合同,作为案件被告可以以对方明知有无法签订合同的可能性,但仍执意扩大损失的理由来进行抗辩
(3)作为案件双方可进一步举证合同因谁的原因无法签订,双方过错的程度等,进一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己方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1)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2)损失是否必然发生?能否避免?
(3)若原告任意扩大损失,关于原告任意扩大损失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七、相关法条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8页至第62页
2、崔健,中国体育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西安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修订版,第101页
4、笔者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集相关案例,总结法院裁判要点。
 
作者:马维斌,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