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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的类型与特点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拆迁”这一词成为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但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这一概念,很多人还是比较陌生。实际上,拆迁过程是由一系列的行政行为组成,可概括为“批准、许可、裁决、强拆”。
1、拆迁行政诉讼的类型
拆迁行政诉讼的类型主要有:(1)对拆迁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拆迁许可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提起的诉讼;(5)对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7)对项目核准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9)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0)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11)对拆迁许可证续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2)对政府或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3)对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2、拆迁行政诉讼的特点
由于房屋和土地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来就极易产生矛盾,再加上拆迁过程中开发商、政府、拆迁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尤其是拆迁行政裁决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而被拆迁人、承租人等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比较有限,导致了拆迁行政诉讼的增多。此类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第一,案件类型涉及范围比较广,几乎涉及到了行政诉讼的所有案件类型;
第二,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一个拆迁项目涉及的拆迁户少则几十户,多则几千户。例如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利害关系人涉及拆迁范围之内所有被拆迁人、承租人;
第三,法律规定不健全,甚至出现很多空白和漏洞,导致了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无法可依状况;
第四,存在的“恶意诉讼”较多。例如,在拆迁行政裁决书做出后,作为裁决申请人的拆迁人以裁决期限过长等无关紧要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几乎同时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其诉讼的目的并不是请求法院撤销裁决,而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启动,达到加快拆迁进程的效果。又如,被拆迁人为了达到中止行政裁决的目的,对拆迁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行为向法院提起连环诉讼。对于此类“恶意诉讼”的案件,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第五,群体性案件比较多。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往往会引起被拆迁户集体维权,有的进行集体上访、信访,有的进行集体诉讼。法院在这类诉讼中处理不好,极易激化拆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