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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未签合同可否获得二倍工资(法官详解)| 劳动法库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许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文员,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后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以某科技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则抗辩称许某本人的工作职责就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自身原因造成,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为,许某的工作职责虽然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但其本人并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安排他人代表公司与许某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某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另行安排其他员工代表公司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当向许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提出的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以该劳动者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事务为由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因而认为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的此项抗辩理由看似符合情理,但在法律规定上是否站得住脚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条当中,对于劳动者的身份并无特别限制,对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所负的职责也无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因劳动者所处岗位或所负职责而有所区别。
 
第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也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并不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仅仅限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在法定一个月内书面终止了劳动合同。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的过错并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第三,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劳动者不能代表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在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与其他员工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但该劳动者并不能同时代表自己又代表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否则该劳动者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确定其本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可能出现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而言,其只是有权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权自行确定其本人劳动合同的内容。若用人单位不另行指派他人代表公司,该劳动者就无法与公司协商确定其本人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无法签订其本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负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该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则可以参照一般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关系,从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