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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家餐饮公司的服务生,因保洁员请假被公司领导临时安排打扫卫生,小张看到同事小杨乱扔杂物非常不满,小杨对此却毫不理会径自离开,小张见状异常气愤。半个小时后,小张在厨房门后遇到小杨,随后拦住小杨质问:“你刚才是不是找事啊?”并同时用力推搡小张,双方于是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小杨跑进厨房拿刀将小张砍伤,造成小张轻伤二级,小杨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承担15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杨被收监羁押无赔偿能力,小张认为自己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却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那么小张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为什么没被认定为工伤呢。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给出的答案如下:
小张虽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但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张因工作需要打扫卫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履行打扫卫生的工作职责时并未受到小杨的暴力伤害,小杨离开后,事态已经平息,小张受到的伤害是其打扫完卫生之后,小张在厨房门口再次遇到小杨并用手推搡从而激发了双方矛盾,这已经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小张的言语和肢体挑衅行为才是造成其暴力伤害的真正、直接的原因。小张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